(2017)冀0306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亚奎与李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奎,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426号原告:杨亚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田,男,1944年8月22号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系原告的父亲。被告:李宝,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奎诉被告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