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昌均与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均,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180号原告:杨昌均,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健,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由筠连县孔雀乡鹿井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沐爱镇金坪九组。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昌均与被告筠连县金久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杨昌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均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更有利于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昌均负担。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