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116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周炜,局长。委托代理人温成金,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光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一炬。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平市监处字[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6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对此不服,曾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6)浙0326行初1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后被执行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维持原判。2017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市监处字[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50000元所应支付的每日3%加处罚款共计500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平市监处字[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所应支付的加处罚款50000元的强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平市监处字[2016]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阳县都妙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所应支付的加处罚款50000元的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审判员 谢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