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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99号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太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99号被执行人:潘太军,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太军罚金一案中,依照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潘太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太军确无财产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