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玲与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玲,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民终2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飞,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家得福超市。法定代表人:孟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董玲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三宇百货)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董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三宇百货给付上诉人11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本案存在两个基本法律法系,一是上诉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三宇百货与上诉人之间承诺还款的合同关系。上诉人基于三宇百货的承诺,向三宇百货行使的是追偿权,该权利产生的基础是上诉人已经向银行偿还了贷款。2015年3月23日上诉人向银行还款后,本案诉讼时效才开始计算。因此,2016年8月份上诉人起诉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三宇百货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董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宇百货给付欠款1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玲的银行贷款于2007年4月10日到期,根据董玲在庭审中的陈述,贷款到期后银行每年都向董玲催要,董玲因未还款被拉入银行信用黑名单。2015年3月23日,董玲向银行偿还了上述贷款。另查明,董玲最早应在2007年4月后,依据三宇百货的承诺书,向三宇百货主张还款。截至2016年8月,董玲起诉时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依据时间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本案系债权纠纷,适用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董玲的银行贷款到期后,在银行每年均向其催要借款的前提下,董玲应知道三宇百货未按照承诺向银行还款或向其还款。此时,董玲即应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故董玲对三宇百货的诉讼时效此时开始计算。而截至董玲起诉时,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董玲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为董玲债权主张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对董玲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玲要求灌南县三宇百货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董玲主张其向银行所贷款项用于偿还被上诉人三宇百货拖欠的工程款,但是上诉人至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此外,虽然三宇百货承诺由其偿还银行贷款,但是上诉人向银行所贷款项到期日为2007年4月10日,其后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催促三宇百货偿还贷款,直至2015年才由自己偿还了贷款。根据现有证据,董玲上诉主张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董玲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董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董玲已预交),由上诉人董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