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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洪斌申请陈晓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斌,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斌,男,1967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79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银行职工,现住绥化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