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洪斌申请陈晓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斌,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斌,男,1967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79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银行职工,现住绥化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