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与马明英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马明英,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5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秀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明英,女,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伟,系马明英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曲元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明英及原审被告延边经纬和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954元,减半收取48477元,由上诉人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立峰代理审判员 王 斓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齐小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