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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玉玺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58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玺,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奥喻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喜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