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玉玺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58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玺,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奥喻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乔喜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玉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喜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