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福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72号罪犯马福海,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嘉法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6日核准。2010年6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5月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到课率98%;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按时完成日劳动任务,质量均符合要求。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38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20分,获监狱表扬1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海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荣审判员 马彦虎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