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车明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明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218号原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三路22-3号421。法定代表人:赵捡立,该公司经理。被告:车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车明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友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珈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