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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54赵路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路路,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赵路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路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赵路路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徐庄二村191号1-08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黄某的租住处,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屋内桌子上充电的价值人民币1918元的OPPO牌R7S手机1部。被告人赵路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路路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路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OPPO牌R7S手机(照片),书证手机分期购服务申请表,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路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路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被告人赵路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