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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菊娣与潘雅萍、沈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娣,潘雅萍,沈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65号之一原告:陈菊娣,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潘雅萍,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沈亨水,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娣与被告潘雅萍、沈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娣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菊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陈菊娣负担。审 判 长  张鑫晖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