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0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0568无锡力康医药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90部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力康医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90部队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568号原告:无锡力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士镇澄常工业园小湖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36254851R。法定代表人:周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亮、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90部队医院,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徐悍情,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力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康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8690部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力康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力康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力康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86元,减半收取计64993元,由力康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勤芬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