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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因被执行人卢氏县辉瑞矿业有限公司未按(2017)豫1224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被执行人履行限期内拆除其在五里川镇前村村前村组非法占用5931.0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过程中,发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6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