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建辉与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辉,薛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869号原告:冯建辉,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薛云飞,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巩留县。原告冯建辉诉被告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冯建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辉承担。审判员 李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