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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建辉与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辉,薛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869号原告:冯建辉,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薛云飞,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巩留县。原告冯建辉诉被告薛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冯建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辉承担。审判员  李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