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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与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972号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外贸仓库院内。注册号:410502030004370。投资人:赵静园,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彰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张炳臣,该公司经理。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诉被告安阳市圣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以庭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安阳市文峰区美豪商贸中心负担。审判长  刘庆生审判员  陈新玲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