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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贺恭亮、天津市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恭亮,天津市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39号申请执行人:贺恭亮,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73104716R。法定代表人:马连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贺恭亮与天津市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