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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侠与王同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侠,王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张侠被执行人:王同金张侠申请执行王同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0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9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