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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廖乐斌与廖华功、廖华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乐斌,廖华功,廖华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930号原告:廖乐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兴,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华功。被告:廖华国。原告廖乐斌与被告廖华功、廖华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廖乐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廖乐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乐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乐斌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