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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梅亭与被执行人王秀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亭,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刘梅亭,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身份证号码140202196610175126。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1962年3月20日,身份证号码14020219620320357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梅亭与被执行人王秀兰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641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执行员  赵雁惠执行员  白向东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子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