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行审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瑞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行审161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21627-1,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程瑞霞,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以被执行人程瑞霞与车秀民于2014年9月28日生育第3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569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6-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7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6-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6-B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85698元及滞纳金856元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案件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人民陪审员 车献亮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孙苗苗代理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