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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李后波与谢勇、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波,谢勇,何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914号原告:李后波,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谢勇,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何松,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后波诉被告谢勇、何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因被告何松下落不明,依法于2017年10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岭审 判 员  雷杨文人民陪审员  郑守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