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行审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恢军、蒋婷婷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22行审56号之一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贺能君,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波,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某,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蒋某(吴某之妻),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衡南县征决(2016)X2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吴某、蒋某作出衡南县征决(2016)X2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7480元。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审查期间,与被申请人吴某、蒋某已协商解决,本院认为,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吴某、蒋某已协商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衡南县征决(2016)X2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仲元审判员 陈三平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