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贺德龙与翁秋良、朱艰贵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龙,翁秋良,朱艰贵,张谦慎,朱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257号原告:贺德龙,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进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秋良,农民。被告:朱艰贵,农民。被告:张谦慎,农民。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成,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尚平,农民。原告贺德龙与被告朱尚平、张谦慎、翁秋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德龙撤诉。本案受理费2615元,减半收取计13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刘虎波人民陪审员 单沛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