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1655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朱某1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孩朱某2,现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朱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李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结婚证两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宾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证据A2.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及原、被告婚生女孩朱某2的基本情况。证据A3.延寿县公安局青川派出所及延寿县青川乡石城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音信皆无下落不明。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开庭审理,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孩朱某2,现已独立生活,因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于201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证据及原告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达六年之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新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徐国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