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超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155号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顺路西高尔夫球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54083F。法定代表人:王凤涛,总经理。被告:陈超英,男,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