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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伟与被告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39号原告:钟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甘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钟伟与被告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钟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5元,减半收取计3727.50元,由原告钟伟负担。审判长  古翰举审判员  杜慧娟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