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伟与被告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39号原告:钟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甘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钟伟与被告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钟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5元,减半收取计3727.50元,由原告钟伟负担。审判长 古翰举审判员 杜慧娟审判员 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