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945号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路以北、东市街以东金华万达广场7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马XX,系执行董事。被告: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44号。法定代表人:夏华松。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振兴方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0月13日,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彬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