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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覃建军与常德市德山天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建军,常德市德山天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588号原告:覃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德山天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孝辉。本院在审理覃建军与常德市德山天健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建军代理人万传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覃建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献猛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人民陪审员  赵金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