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孟宪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孟宪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910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文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孟宪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