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杨振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364号原告杨振勋,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祎(实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杨振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振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振勋承担。审判员 仲伟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