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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志文、王红、梅霖与曹明乾、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霖,胡志文,王红,曹明乾,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梅霖,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陕西省岚皋县,现住乌拉特前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志文,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陕西省岚皋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上述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陕西省岚皋县,现住乌拉特前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红,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原住陕西省岚皋县,现住乌拉特前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明乾,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陕西省镇安县。一审被告: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沙德盖苏木。法定代表人:李正,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志文、王红、梅霖因与被申请人曹明乾、一审被告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8月1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红、胡志文、梅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百 灵审判员 温晋泉审判员 张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乾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