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路秀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路秀丽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86号1、4、5层。负责人:许正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秀丽,女,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秀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