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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佑暖与熊中合、黄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佑暖,熊中合,黄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498号原告曾佑暖,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赖展陆,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燕,系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中合,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黄三妹,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曾佑暖诉被告熊中合、黄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福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佑暖的委托代理人赖展陆和被告熊中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三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佑暖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熊中合向我借款4万元,并约定2015年12月底还清。因被告熊中合和被告黄三妹是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熊中合催收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熊中合、黄三妹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熊中合辩称,我确实欠原告曾佑暖4万元,原来买六合彩的时候借了原告1万多元,后来因农庄需资金周转,再向原告曾佑暖借了2万元,加上利息我就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曾佑暖。但我已经在大镇信用社门口还了1.5万元给原告,当时原告并没有写收据给我。原告曾佑暖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条1份;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针对原告曾佑暖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熊中合发表质证意见如下:我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熊中合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熊中合于2014年9月22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限期于2015年12月底前还清,于当天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兹借到曾佑暖现金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整,到明年2015年十二月底(新历)一次性还清”。2017年7月21日,原告曾佑暖以被告熊中合向其借款4万元至今未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熊中合与其妻被告黄三妹共同偿还被告熊中合所欠的上述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在庭审中,被告熊中合承认欠原告曾佑暖4万元,但其辩称上述欠款中实际只有2万元是借款,另2万元中有1万多元是欠原告的六合彩赌博欠款,其余是利息,且上述所欠款项中其已偿还了1.5万元给原告。另查明,被告熊中合与被告黄三妹是夫妻关系,上述欠款发生在被告熊中合与被告黄三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及开庭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熊中合欠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熊中合应当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熊中合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除外情形,故该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熊中合和被告黄三妹共同偿还。对被告熊中合提出上述所欠款项中有部分是其所欠原告的六合彩赌博款及利息且其已偿还了1.5万元给原告的辩护意见,因其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熊中合所辩,本院不予采纳。因原被告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计付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中合欠原告曾佑暖借款4万元,由被告熊中合和被告黄三妹共同偿还,并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熊中合、黄三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凯附标的款账号: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当事人汇款时,请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造成标的款无法认定,后果自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