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淑仙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773号原告李淑仙,女,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宋克鑫,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易牧,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喆,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淑仙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撤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仙诉称,其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告东城区政府提交了更名申请,请求被告东城区政府将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25号楼10号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由王德轩变更至原告李淑仙。因王德轩死亡,原告李淑仙作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符合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被告东城区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答复称: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请求依据承租人变更的前提和四个条件提供相对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变更承租人手续后方可给予办理。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原告李淑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东城区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李淑仙提交的更名申请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告东城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3.诉讼费由被告东城区政府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仙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淑仙。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立鹏人民陪审员 明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丽同书 记 员 刘昊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