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06号原告:隋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