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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06号原告:隋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