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世政与滕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政,滕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86号原告:陈世政,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滕冰,女,武汉市汉阳区华西医院医生,住武汉市汉阳区(东方华尔兹)。原告陈世政诉被告滕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未能在2017年10月10日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