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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海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海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230号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孙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邸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海宾,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琳琳,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海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告已付款、纠纷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鑫龙爱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