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柯圣宝与柯胜强、十堰市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胜强,十堰市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柯圣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胜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十堰市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牛场新村36号2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柯胜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圣宝,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永,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胜强、十堰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神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胜强、神剑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自愿与被上诉人柯圣宝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柯胜强、神剑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胜强、十堰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柯胜强、十堰市神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熊 品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雯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