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执58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松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兰,唐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3执583号之八申请人:陈桂兰。被执行人:唐松兵。关于陈桂兰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松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3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松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3×××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3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