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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淑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枝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淑枝,女,1931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人李淑枝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2月21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齐永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代理检察员徐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淑枝及其辩护人齐永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巡逻执勤时发现,固镇县刘集镇顾庄村顾庄组被告人李淑枝家菜地内种有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经查,李淑枝听说罂粟能治病,去年收麦后李淑枝拿一颗罂粟种子在菜园地内种植。后经清点,李淑枝共计种植罂粟苗675株,当日被民警铲除。2017年2月24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淑枝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淑枝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淑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齐永振提出:一、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三、案发时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罂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五、被告人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午收期间,固镇县刘集镇顾庄村顾庄组村民李淑枝听说罂粟能治病,遂将一颗罂粟种子撒在其家屋后的菜园地内。2017年2月20日15时许,固镇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执勤时发现李淑枝家菜地内种有大量疑似毒品原植物,后经清点,李淑枝共计种植罂粟苗675株,当日被民警铲除。2017年2月24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顾某的证言,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镇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固镇县公安局刘集派出所关于提取笔录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超过五百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淑枝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罂粟、无犯罪前科、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李淑枝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李淑枝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受相应的刑罚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淑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淑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罂粟675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