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文超、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超,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电脑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文超,男,1989年10月28日生,回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脑集团,住所地合肥市黄山路441号兴科大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文超与被执行人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文达电脑集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编号B-9650飞机一架,并委托安徽汇嘉保险公估对该架飞机有限公司对该架飞机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45461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蓝天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编号B-9650飞机一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