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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春、���清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浮清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102号申请人杨春,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申请人浮清英,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春与申请人浮清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确认浮清英欠杨春垫付款7700元(当庭给付1000元)。二、剩余欠款6700元,浮清英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归还17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元;定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3000元。如出现逾期,杨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春与申请人浮清英于2017年10月13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