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凤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凤友,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凤友酒后驾驶×号牌低速货车沿舒兰市×街×村×社社路向×街×村行驶,当其行驶至×街×村乡道宁某个体煤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凤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7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凤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凤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凤友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1、高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查获经过、户卡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李凤友驾驶的机动车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凤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郑凤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