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杨前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杨前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绪良,主任。被执行人:杨前乐,男性,汉族,1955年02月0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石井镇石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前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此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