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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6民初362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东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利,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系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洋河南矿区。法定代表人:谢德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系该公司员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与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