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婷婷与被告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婷婷,付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849号原告:吕婷婷。被告:付瑞。原告吕婷婷与被告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婷婷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75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8月付瑞向吕婷婷借款现金6000元,约定3日之内偿还,之后付瑞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接听电话及更换号码,吕婷婷于2016年7月19日找到付瑞,付瑞答应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7500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于2017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付瑞至今未还。被告付瑞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付瑞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吕婷婷提交的证据《借条》,结合庭审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付瑞于2013年8月向吕婷婷借款6000元,约定于2017年1月28日前归还。本院对该证据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8月付瑞向吕婷婷借款6000元,吕婷婷多次追讨未果。2016年7月19日,双方经结算,付瑞尚欠吕婷婷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元,付瑞向吕婷婷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7年1月28日前归还。付瑞至今逾期未偿还。本院认为,付瑞向吕婷婷借款,吕婷婷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付瑞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交通费。因吕婷婷未提交交通费1000元的证据,且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损失的承担方式,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吕婷婷借款7500元。二、驳回原告吕婷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审 判 长 王明强人民陪审员 盛迎春人民陪审员 唐孝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宵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