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安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428号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崔照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芳,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全,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安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根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