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季改华、李乾厚与陈焕春、武模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改华,李乾厚,陈焕春,武模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32号申请人季改华,女性,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台前县。申请人李乾厚,男性,1978年8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陈焕春,女性,1966年8月5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武模进,男性,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季改华、李乾厚与陈焕春、武模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明无财产,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季改华书面同意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豫0927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