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阳广良与花垣县衡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广良,花垣县衡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阳广良,男。被执行人:花垣县衡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民乐镇环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吴森,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阳广良申请执行与花垣县衡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6)湘312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19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6)湘312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24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阳广良在被执行人花垣县衡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